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化工(危险化学品)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的通知

作者: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
发布时间:2017-09-01 13:18:39

安监总厅人事函〔2017185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:

近年来,化工(危险化学品)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不断提高,全国化工(危险化学品)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,但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较为薄弱。在化工(危险化学品)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,事故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负责人法律意识和安全风险意识淡薄、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欠缺、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等共性问题,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因素仍然是制约化工(危险化学品)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因素。为认真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加强化工(危险化学品)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,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现就进一步加强化工(危险化学品)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工作通知如下:

一、培训对象、时间和内容

(一)培训对象和时间。

2018320日前,原则上由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化工(危险化学品)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全覆盖的安全培训。辖区内化工(危险化学品)生产企业数量较多的省份,最迟在2018620日前组织完成安全培训,并提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报送培训安排。

(二)培训重点内容。

按照《化工(危险化学品)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(第一版)》(安监总厅宣教〔201715号)要求,重点围绕有关法律法规对化工(危险化学品)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、安全风险管控常识、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等相关内容,科学合理设置培训内容。

二、有关工作要求

(一)各地区要高度重视,充分认识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对于提升化工(危险化学品)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理念能力水平、有效预防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意义,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着力点,加强组织领导,确保辖区内化工(危险化学品)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参训率达到100%

(二)注重统筹安排,将此次安全培训与本地区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和化工(危险化学品)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再培训有机结合,扎实做好安全培训工作,确保取得实效。

(三)严格标准要求,在安全培训结束后组织测试,对测试不合格的化工(危险化学品)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限期进行补考,补考仍不合格的,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通报。

(四)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认真研究制定安全培训具体方案,采取送教上门、现场教学、交流讨论等多种方式开展安全培训,提高安全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,不断提升安全培训质量。

(五)要严格执行《财政部 中共中央组织部 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<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财行〔2016540号)要求,严禁借安全培训之名谋取不正当利益。

(六)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于2018320日前(辖区内化工<危险化学品>生产企业数量较多的省份在2018620日前),将本地区安全培训总结报告和参训人员信息(见附件)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。同时,要组织做好对化工(危险化学品)生产企业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,不断加强对基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,有力支撑推动化工(危险化学品)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。

附件:化工(危险化学品)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参训情况表

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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