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、规范性文件的决定

作者:农业农村部
发布时间:2020-09-07 10:07:13

《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、规范性文件的决定》已经农业农村部2020年6月29日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于2020年7月8日发布,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
其中,修改的涉渔规章为《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》,废止的涉渔规章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》,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为《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》。

一、修改的涉渔规章

1.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(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)

删去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“与渔船定点拆解厂(点)共同”。

增加一款,作为第十五条第二款:“专业远洋渔船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渔船制造手续的,可在前款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,但最长不超过相应远洋渔业项目届满之日起36个月。”

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“审批机关应当同时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上记载办理情况。”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:“制造、更新改造、进口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18个月,购置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。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,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有效期延展18个月。”增加一款,作为第十六条第三款:“已开工建造的到特殊渔区作业的专业远洋渔船,在延展期内仍无法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,可在延展期届满前3个月内再申请延展18个月,且不得再次申请延展。”

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两项,作为第十九条第三项、第四项:

“除他国政府许可或到特殊渔区作业有特别需求的专业远洋渔船外,制造拖网作业渔船的;”

“制造单锚张纲张网、单船大型深水有囊围网(三角虎网)作业渔船的;”

二、废止的涉渔规章

1.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(1998年12月16日农渔发〔1998〕11号公布)

三、废止的规范性文件

6.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(2017年9月27日农业部公告第2587号)